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XX】第XX号)为复核后XX交通大队重新作出,具备法律效力,原告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本院对其予以确认。胡XX与李XX发生交通事故致李XX受伤属实,且胡XX负事故主要责任,李XX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在合法范围内应依法获得赔偿。考虑到李XX属重症,仍在治疗中,且拖欠XX医院大额医疗费,为优先保证治病救人,本案中主次责任比例暂按80%、20%划分,最终责任比例划分以后续赔偿确定的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胡XX为XX公司员工,在执行工作中致李XX受伤,故李XX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应由XX公司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鄂A×××××重型自卸货车为XX公司所有,XX公司为投保义务人,事故发生时,未投保交强险,故XX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李XX产生的医疗费,由XX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XX公司按80%的比例予以赔付。截止至XX年XX月XX日,李XX花费医疗费共计XX元,由XX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10000元范围内赔偿李XX元,超出部分XX元由XX公司按80%的比例赔偿李XX元(),XX公司应赔偿李XX医疗费共计XX元。XX公司垫付医疗费XX元,胡XX垫付医疗费XX元,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垫付抢救费40000元。为确保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将来的追偿,该抢救款项预留在支付能力较强的一方,即XX公司。该公司赔偿给李XX的医疗费中应剔除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垫付的抢救费40000元。故XX公司还应赔偿李XX元及返还胡XX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