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因与被上诉人XX、被上诉人XX、被上诉人XX、被上诉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