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XX派出所及XX分局分别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足以证实张XX、张XX所诉的起重机副臂被损坏纠纷,系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的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张XX、张XX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本案应属于张XX、张XX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张XX、张XX的起诉。
本院认为,XX派出所及XX分局分别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证实张XX、张XX所诉的起重机副臂被损坏纠纷,系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的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告知张XX、张XX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本案应属于张XX、张XX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一审查明的有关涉及城管局的事实,系对开发区分局XX年XX月XX日作出开公复决字【X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内容的转述,并无不当。
综上,张XX、张XX、城管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